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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婚前所购房产处理规则

发表于2015-07-13
标签:首付款 房产证 产权证 共同财产 产权登记 

婚前所购房产处理规则


1、一方全款出资购买房产的情况下,根据登记情况的不同,在司法实践中,所购房屋的归属情况可分为以下三类:


a) 产权登记在房款出资方名下的,则认定为是出资方个人财产;


b)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,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,那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,如果未建立婚姻关系,实践中法院一般按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判决;如果是婚后取得产权证,那就是一般的赠与,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
c) 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,如果是婚前取得产权证,没特殊情况下也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,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的,按“借名买房”的原则处理,一般不支持返还;婚后取得房产证的,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
2、双方共同出资全款购房的情况下,根据登记情况的不同,在司法实践中,所购房屋的归属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:


a)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,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注:如果是婚前支付全款并取得房产证,因为没有法定共同共有的基础,没约定的情况下按按份共有处理。


b) 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的,婚前登记为一方,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;婚后登记为一方,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。


3、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,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下,根据登记情况的不同,在司法实践中,所购房屋的归属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:


a)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,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。


b) 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,另一方隐名还贷的,婚前登记为一方,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,否则只能对对婚后还贷及相应地获得补偿;婚后取得产权的,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,但对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。


4、、一方支付首付款且取得房产证,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下,根据登记情况的不同,在司法实践中所购房屋的归属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:


a)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的,按出资方个人财产处理,但配偶对婚后还贷部分及其相应的有权获得补偿。


b)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,按共同财产处理,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,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。


c)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配偶名下的,按出资方配偶的财产处理,婚前首付款视为支付方对于非支付方的赠与,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理。


5、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下,根据登记情况的不同,在司法实践中所购房屋的归属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:


a)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,按出资方子女个人财产处理。


b)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配偶或双方名下的,按共同财产处理。此时赠与的标的是房产,结合我国的风俗人情以及出资的来源,认定为共同财产更为合理。


6、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下,不管产权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还是登记在个人名下,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是将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,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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